对于杨效俭的说法,高昶旭深以为然。以他自己的亲身体会来说,在杨效俭带人,来阳营业部,调查取证之前,高昶旭他自己,虽然在市分行办公室,也起草过关于转授权的文件,
但是,对于转授权的实际意义,他却不甚了了。
作为条管单位,银行的人事权,信贷权等等,都是,下管一级。一开始,也没有所谓的转授权这种说法,高昶旭知道的,银行是一级法人。
尽管如此,各级银行,也都还是按部就班,有条不紊地开展着各项工作,运转得也不错。后来的转授权,只是在法律的框架内,进一步完善了银行的管理体制,工作体制。
其实,作为银行的员工,绝大部分人,都不一定明了这种管理体制和工作体制,他们也都是默默地完成自己工作岗位内的责任,工作任务。
因为授权不授权?跟他们本身的职责,本身的待遇,并没有什么,直接的明面上的联系。就是高昶旭本人,也跟大家一样,完全对于,授权转授权,没有什么概念。
也只是在杨效检带人来营业部调查取证以后,高昶旭才认识到了,转授权的重要性和它的法律意义。
也正为有这样的认知,高昶旭才在马守业,事后来要求转授权的时候,心中有底,意识到了这个事情的严肃性。这才坚守底线,明确而果断地拒绝了马守业的转授权要求。
于是,高昶旭就说,“城区分理处的那个,强制申请执行书。在事实上,是真的他们没有意识到,而产生了重大瑕疵,还是,钻了人们法制观念不强的空子,而故意为之的重大瑕疵?我觉得,还不好下结论。”
“我个人倒是认为,也许,他们本身,是知道这个瑕疵的。只是他们巧妙地伪装了自己的不知法,不懂法,而钻了一个空子。利用人们的善良,利用人们的大度,利用了人们的糊涂,来为自己的明知故犯,打掩护。这就混淆了事情的是非界限,把水搅浑了,他们才能浑水摸鱼。”
杨效俭点点头,“你提出的这个观点很有意思。从我们办案来讲,我们尊重的是事实,从事实出发,去分析,去研判。”
“现在人们谈论最多的,是所谓的程序正义的问题。这个问题,在国外,基本上已经深入人心了。但是在我们国内,还没有引起普遍的重视,也没有得到普遍的普及。”
“具体道矿山开采的问题,城区分理处,有没有资格,出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?这其实就是一个程序问题,并不是实体问题。”
“对我们的结论持有异议的人,就觉得,他在程序运用上,确有重大瑕疵。但是不是,这个重大瑕疵,就影响到,实体执行的正当性?这个值得商榷。”
“所以,这也是困扰我们的一个很大的问题。不过,矿山开采的问题,也可以说是一个孤例。因为就事论事,各有各的观点,各有各的理由,各有各的看法,这个也不奇怪。”
“但是,最近我们又接到有人报案,说电解铜厂这个知名企业,也被人如法炮制,被强制变更了企业所有者。”
“我们仔细研究了报案材料,我们越看,越觉得这个案件,跟矿山开采案件,何其相似乃尔!具有高度的相似性,一致性,其手法如出一辙。”
“更为巧合的是,就连出现的重大瑕疵,也是一模一样的。也是城区分理处,出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,也是法院执行庭去强制执行的。”
“当然,强制执行的过程,两者是差异很大的。不管这个过程的差异有多大,他们之间的共同点,太多了,后者,简直就是前者的翻版。”
“如果把这两个案件,放到一起来看,就可以看出,这两个案件,实际上,就是一回事。因为,当事的公司,都是所谓的皇达实业有限公司。而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,也都是城区分理处。而强制执行的,又是同一个法院的同一个执行庭。”
“所以,有关领导才决定,我们打黑除恶办公室办案骨干,兵分两路,分别,进行调研,研判,征求意见。因为,城区分理处,是你们营业部的下辖机构,所以,我就来找你了。还有一路人,去法院,进行调研,征求意见。”
“其实,这一次的调研,主要是有关方面的上级单位。所以就有调查研究的意思。比如你们这里,就是要看城区分理处,他们的强制执行申请书,有没有重大瑕疵?也就是说,之前,你作为营业部一把手,有没有向他们进行授权?”
高昶旭说,“作为我自己来讲,我的的确确,在事前没有向他们进行授权。不仅是没有授权,而且,他们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的事情,他们事前事后,都没有向我专题汇报过。”
“我后来知道,也是通过其他渠道获知的。不过,据我所知,这个事情,有点复杂的地方在于,尽管我本人,没有明确给他们进行过授权。但是,期间,营业部的一位副总经理,坐镇城区分理处。我个人推测,城区分理处的强制执行申请书,可能是得到了这一位副总经理的同意。这个情节,不知道对这个事情的程序问题,有没有影响?”
杨效俭考虑了一下说,“这个可以算作是一个说法吧。但是,从程序上来讲,尽管是营业部的副总经理,就算是他同意这种做法,他也不能代表营业部。”
“营业部的法人代表,是你高总经理,即便是副总经理,他要代表营业部,也必须有你高总经理的授权。当然,具体到这个事情还要看,你这个副总经理,坐镇城区分理处的时候,你这个总经理,对他有没有口头上的授权?”
高昶旭,思索了一会儿,然后说道,“当时,说得很明确,这位副总经理,带着一位信贷经理,共同到城区分理处,去坐镇,督促处理有关事项。”
“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,就是,他们下去之前,城区分理处的总经理,已经被停职处理,要求他停止清理担保函的事情。”
杨效俭敏锐地抓住了这个问题,“也就是说,副总经理和信贷经理,在城区分理处坐镇,城区分理处的总经理,实际上已经不能履行他自己的职权了。所以,他出具,强制执行申请书,就不仅仅是一个重大瑕疵了。那个时候,他连出具这个强制执行书的实体资格,都没有了。”
高昶旭点点头,“是这么一个道理。当时城区分理处总经理的停职,是因为他违规出具了贷款担保函。因此,按照我们银行的有关规定,对他实行停职清理的处理。”
杨效俭说,“从严格意义上讲,他只能清理那个担保函,别的事情,他都不能插手。对电解铜厂的所有者更换,已经超出了他的权限。”
“而那个坐镇的副总经理和信贷经理,他们的位置也很尴尬。他们尽管是城区分理处的上级,但是并没有明确,他们代城区分理处总经理。所以,法律关系,也比较含混。”
“但是不管怎么样,即便是他们可以代理总经理,他们也还是没有法人地位。所以,他那以城区分理处这个实体出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,在法律上,仍然是存有重大瑕疵的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