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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十八章 案件通报(一)

2020-04-18发布 2488字

持刀威吓事件以后,高昶旭忙于推辞同事们的看望和慰问,以及媒体的采访和宣传。他不知道,有关部门案件的侦办力度,也在增加。

特别是,持刀威吓的歹徒,被抓以后,一五一十交代了,被人雇凶的内幕。由此,皇达公司,浮上水面。而有关部门,据此,迅速采取措施。

打黑除恶办公室,分别到营业部和法院,进行现场调查研判以后,案件的黑社会组织性质,被初步认定。而相关的责任人,也都被一一抓捕归案。

随着案件进一步深入侦办。很多内幕,也相继被挖出,案件的证据链也被固定。

高昶旭接到通知,有关部门召开案件通报会,希望他准时参加。一直到这个时候,高昶旭才得悉,马守业,已经被有关部门控制好几天了。

其实,高昶旭不知道,在持刀威吓事件,发生的第二天,马守业就已经被秘密控制起来了。由于,马守业在城区办事处工作,不在营业部本部上班,所以,他的秘密被控制,营业部的人,并不知情。

而城区办事处,几天看不到马首业,也是正常现象。因为,他有可能到营业部去开会,也有可能是到下面去跑业务。反正一连几天,在办事处,见不到马守业,大家也都习以为常。

到了会议室,高昶旭才发现,这个案件通报会,实际上,只是一个小范围内的案件通报会。参会的领导,除了有关部门以外,就是打黑除恶办公室的同志了。

再有,就是高昶旭和法院的领导了。尽管高昶旭并不认识法院的领导同志,但是,一看他的着装,就知道,他肯定是法院方面的领导。

会议开始后,由杨效俭,代表打黑除恶办公室,做案件的情况通报。这个通报的书面发言稿,也在会议之前发到了高昶旭手上。

高昶旭就一面看发言稿,一面听杨效俭的发言。“今天,我们召开小范围内的内部案件通报会,主要原因是,这一次的案件,情况非常特殊。特殊就特殊在,这个黑社会组织,主要组成人员,跟我们通常了解到的有很大的不同。”

“最大的不同,就是银行工作人员,而且是基层负责人员,一手策划。法院的中层干部深度参与其中。他们里勾外联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,接连制造了两起案件。”

“现已查明,这两起案件,其实只是一起案件的两种表现而已。他们,制造第一起案件,目的是为了,给第二起案件,寻找最有利的契机,制造最有利的外部条件。”

“第一起案件,本身的黑社会因素,比较典型。案件发生的过程中,伴随有严重的暴力行为。但是第二起案件,就不那么典型了,而是呈现出新的特点。”

“这个特点,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通过一系列的操作,以最小的代价,把合法的正在运营的效益很好的企业,攫为己有。”

“整个的案件,策划之周密,手段之精巧,后果之严重,都是前所未有的。以往的黑恶势力案件,都是黑恶势力,采取暴力手段,强行占有别人的财富。或者是提供某种非法保护,收取保护费,或者是控制某些特种行业,来牟取暴利。”

“他们的行为,具有典型的黑社会操作手法,打打杀杀,暴力血腥。明眼人,一眼就可以看出,他们的非法违法犯罪之处。只是有些人,敢怒不敢言;有些人,仗义直言之后,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加以打击,侦破,以至于黑社会黑恶势力,屡打不绝。即便是经过高压打击,之后很快又死灰复燃。”

“我们这一次通报的黑恶势力案件,从案件的本身看,从他本身的策划设计来看,他是披着合法的外衣,并且有法院少数干警,直接出面,以法律的名义,以强制执行的名义,来达到他们非法占有的目的。强制攫取其他人的合法企业,合法财产。”

“由于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参与,所以,就给我们案件的定性工作,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困扰。即便是在我们打黑除恶办公室内部,一开始,对我们案件的定性,也是有分歧,有怀疑的。”

“我们也是在分别对银行法院,进行了座谈,调研之后,根据,上述两个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,我们才最后下定决心,把案件定性为黑恶势力的性质。”

“特别是,在发生了歹徒持刀威吓营业部总经理高昶旭同志的事件以后,这一个案件的定性,才被板上钉钉。”

“因为,即便是法院少数干部,参与到黑恶势力的阴谋之中,并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。但毕竟,他们采取的强制行动,在外人看来,并不具有黑社会的性质,而是一种有严重瑕疵的执法行为。”

“但是,雇用歹徒,持刀威吓有关单位领导,这就触犯到了法律的红线。持刀威吓本身就是一种黑社会的典型操作。”

“其实,持刀威吓,是我们事后的定义。如果,不是高昶旭同志,早有防范,果断采取自卫措施,最后制服歹徒,那么,本来的持刀威吓,在达不到目的的时候,会不会演变成为持刀伤害呢?这个是有很大概率的。”

“当然,作为我们办案来说,要根据事实和结果,来综合认定。因为他最后的行为,并没有伤害到高昶旭同志,所以只能把他定性为持刀威吓。”

“但是,即便是持刀威吓,也属于,黑社会组织的典型手法。所以,有了这一条,皇达公司,被认定为黑恶势力,就证据确凿了。”

“持刀威吓事件发生以后,我们迅速抓捕了有关的犯罪人员。最后查明,雇凶实行持刀威吓行为的皇达公司,其实,其实际控制人,正是银行的马守业和法院执行庭的庭长李青山。”

“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电解铜厂的目的,他们进行了精心的设计,精心的安排。他们首先以银行要收回作为担保物的矿山为由,要剥夺合法开采公司的开采权。”

“合法的开采公司,坚持要求看到银行和法院的有关正式文件,正式文书。但是,银行和法院,都拿不出合法有效的文件和文书,双方处于僵持阶段。”

“在这种情况下,皇达公司,雇用歹徒,在没有确认矿洞中是否有人正在作业的情况下,用炸药炸毁,用于开采的矿洞,导致一人死亡。”

“合法开采公司,也向有关方面进行了举报,但是,由于缺乏确凿的证据,调查工作,被迫搁置起来。无奈之下,合法开采公司,退出了矿山开采。而皇达公司,在没有开办有关的合法开采证照的情况下,进驻矿山,进行私挖乱采。”

“有关执法部门,严重疏忽,没有及时发现,及时处置。任由私挖乱采,横行无忌。其实,这是他们精心设计的第一步。取得矿山开采权之后,把原来供应电解铜厂的富矿封掉,把它们开采出来的贫矿石,以次充好,以富矿的价格,卖给电解铜厂。”

“而为了,偷天换日,蒙蔽电解铜厂,马守业,以给儿子找工作为名,把自己的儿子安排到电解铜厂去做过磅员,实际上掌握了电解铜厂的矿石采购保管大权,形成了开采运输收购保管的一条龙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