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实关于郑雅明作伪证的事情,李经理已经听冯天娇说过了。而那一次冯天娇说的时候,实际上是很正式地告诉李经理的。
当然,冯天娇给李经理说这些的时候,是以人事科的名义,她的目的也就是要把有关情况通报给李经理,让李经理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,注意防范提防郑雅明。
而这一次冯天娇旧话重提,并不是以人事经理的名义,而是以私人的名义。但不管以什么名义,所提到的郑雅明的问题,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。
冯天娇,见李经理对自己的说法并没有什么反感,也没有什么反应,就按照自己的思路继续往下说。“上一次高总经理因为没有接受我的提醒,对郑雅明高抬贵手,网开一面,给他的升格竞聘开了绿灯,实际上后果却是吊起了郑雅明的胃口。所以他竞聘失败以后,就提出了要当人事经理的要求。”
“我当面拒绝了他,再部务会上,我也是力主,郑雅明不能到人事科去担任经理一职,而只能把平掉调的别的办事处。因为暂且不论他在代理国库事件中的表现,只说他在这一次升格中,带头请客吃饭,拉选票,这在以前算是搞非组织活动,是要给予处分的。”
“所以组织上没有给他处分,也没有给他降级,而是平掉,就算是给了他很大的面子。可是他这个人,自己的欲望没有得到满足,就想出了写匿名信,寄裸照这种贱招。”
“说实话,在郑雅明工作的安排上,高总经理还是一碗水端平的。即便是在部会议上,也没有任何人提起来,要让郑雅明担任人事经理。”
“所以,拒绝郑雅明担任人事经理的是我,而不是高总经理。从这一点上来说,如果郑雅明确实要发泄自己的不满,那他只应该对着我来,而不应该把高总经理也扯进来。”
“俗话说,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,高总经理,也许在营业部能长期待下去,也可能一两年就高升调走。接下来不管谁在营业部当总经理主事,都要面对郑雅明这个人。而事实已经证明,郑雅明就是一个小人。从公平的角度说,他这个人不但不能担任任何领导职务,而且从做人的本分上来说,他就是不够格的。”
“这样的人留在我们营业部,不管谁主政,他都是一个隐患,你不知道他以后会干出什么样缺德的事情来。所以我个人的想法,为了营业部以后的太平,为了营业部以后的风气,对郑雅明这种人绝不能手下留情。这一次也是他活该,犯到公安部门手下了,咱们正好可以借此把他彻底清理出营业部的干部队伍。”
“这也算是为营业部除去一大隐患。所以我如果到法院提起诉讼,即便是没有达到目的,法院不支持对郑雅明判刑,但是公安部门的处罚决定,却是生效的决定。即便是按公安部门的处罚,咱们内部要处理郑雅明的话,也是可以对他双开的。”
“而我跟老公对郑雅明的诉讼,可以说只是为了加一道保险而已。当然,也不排除老公要出心中的一口恶气,要通过诉讼的手段,为自己讨回公道恢复声誉。”
李经理听冯天娇说完以后,也觉得冯天娇说得有道理。李经理就说,“其实,高总经理也说过,诉讼是你们的权利,他无权干涉。”
“作为我个人,我也同意你的想法,对于郑雅明这种人,咱们营业部就不能留下隐患。他今天害这个人和那个人,明天就有可能害别的人。一定有风吹草动,他就起来兴风作浪,搅得你整个营业部不得安宁。所以我个人也认为,对他这种人,绝不能留情。”
李经理跟冯天娇达成了共识,然后李经理去见高昶旭,把他跟冯天娇的沟通情况,汇报了一下。高昶旭听完说道,“你跟冯天娇的共识,我也理解。从我个人的感情上,一想到唐晓燕在医院的情况,我就不由得火冒三丈,也恨不得揪住郑雅明,狠狠教训他一顿。”
“但是我又想到,为什么郑雅明要把矛头对着我和冯天娇呢?他把矛头对准冯天姣,无非是冯天娇在这一次的升格人选中胜出,被市分行党组任命为升格后的开发区办事处的总经理。而郑雅明也参与了升格人选的竞争,只不过他不仅失败了,而且名落孙山倒数第一。这个对他的颜面,实际上是一个很大的打击。”
“而他公然向组织伸手,要当人事科经理,他这个想法倒是没有向我提起过,而冯天娇在部会上,也按照组织原则没有向部务会议提及。”
“当然了,如果真的提出来这个问题的话,从我个人的角度讲,我是不会同意郑雅明担任人事经理的。且不说冯天娇以前提醒过的他的个人品质问题,只是按资历来讲,他刚刚被提拔起来,要在这个关键位置上任职,还是差点火候,也是不能服众的。”
“也正因为如此,在讨论郑雅明个人工作安排问题上,部务会议的意见出奇地一致,一致同意把他平调到另一个办事处担任总经理。”
“事后,冯天娇才提及郑雅明找她,公然向组织伸手,要当人事经理,冯天娇当面就让郑雅明碰了一个钉子。所以郑雅明把矛头对准冯天娇,也算事出有因吧。”
“但是郑雅宁后来的所作所为,超出了发泄不满闹情绪的范畴。因为他搞了一个裸照,而且把裸照寄发给冯天娇的家属和我的家属。”
“我个人认为,我作为营业部的一把手,营业部的功记在我的头上,营业部的过也记在我的头上,这一点我是能够理解的。如果有人认为他受到了委屈,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,要发泄不满,把矛头对准我,我是可以坦然接受的。”
“但是,如果超范围把发泄不满的矛头,对准我的家人,这个确实不可接受。从这一点上说,我也希望郑雅明能得到相适应的惩罚,也使他接受教训。”
“但是,是不是就一定要对郑雅明赶尽杀绝,打了他的饭碗了?对于这一点,说实话我确实没有这方面的考虑。如果仅仅从处理内部人员的程序上内容上考虑,对于郑雅明给予双开的最高处分,实际上并不需要法院再对郑雅明判什么刑,公安部门提供的三个月的拘役处理决定,足可以作为我们处理的根据。”
“因为,即使按照法院判刑与否的标准来看,即便是法院判缓刑,我们可以给予开除留用的处分。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,法院判缓刑,当事人并不需要真的到监狱去服刑;而拘役三个月,确实要实实在在地关进去的。从实际后果看,拘役三个月,比法院判缓刑更严重。所以,以此为依据,要开除郑雅明的公职,也是可以说得通的。”
“所以对郑雅明的处理,并不一定就需要法院对他判刑,有公安部门的处理决定就足够了。所以冯天娇对不对郑雅明提出诉讼,并不是我们处理郑雅明的前提。”
“现在的问题是,我们要不要对郑雅明作出开除公职的处理决定?”